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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宪法日彰显依宪治国的标志性意义

    更新时间:2014-12-12 浏览次数:258 信息来源:杨小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将每年12 月4 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阐明,宪法宣誓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 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 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 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把宪法作为一个特定的标志性时日,其意义重大。

    其一,彰显宪法权威。习近平指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 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我们有几千部法律法规规章,但宪法只有一部。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因此,必须树立宪法的权威地位和崇高地位。不但要树立,还要大张旗鼓地宣扬,理直气壮地彰显。宪法日,就是这样一个彰显宪法权威的标志。

    其二,增强全民宪法意识。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更是记载人们权利义务的证书。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是一部权利法、义务法, 是记载和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基本义务的大法。这样一部大法,当然需要遵守执行,遵行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更为重要的是,宪法需要全面推崇和遵行,无一例外。所以, 宪法是需要全体公民遵守奉行的, 而要遵守奉行,就必须有对宪法的真诚信仰,这就需要有全民的宪法意识。人人有宪法意识,遵行宪法精神,宪法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起来,宪法的规定才会真正被遵守。宪法日的设立,就是要用这个特定的形式来宣扬和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使之普遍深入人心,并外化于每一个人的行为之中。

    其三,弘扬宪法精神。宪法精神,就是民主的精神,人权的精神, 也是奉公守法权利义务对等的精神。一个人要有精神,才会有正能量;一个民族要有精神,才会有奋进目标。作为一种伟大的宪法精神,不仅源自于内心,同时也需要外化于行,记载于有形之上。宪法日,就是这样一个有形载体,使人们可以在这个形式上有所寄托,有所追求。

    以特定形式彰显特殊意义是普遍现象。在特定场合唱国歌,是表示对国家的敬仰和自豪。特殊宪法日是为了让其深入人心,更是彰显其地位和作用。宪法日固然值得我们纪念,确立宪法日则更显我们的追求和方向。

    【链接1】国家宪法日

    2014 年11 月1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不是为了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的,但是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是不完备的。”在不少人的头脑中有一种观念,认为刑法、民法是比较严厉的法律,违反这些法律要受到制裁。但宪法好像是很“宽容”的, 违反宪法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这种“违法可怕,违宪不可怕”的观念相当普遍。其实,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这首先是由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决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凌驾于所有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内容上来讲, 宪法是人民权利宪章,最大程度集中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追求和信念,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因此,《决定》指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事实上,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12月4日是中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 年12 月4 日正式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全国人大便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1982 年12 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 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党政机关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 月4 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链接2】宪法宣誓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会议审议通过的《决定》中提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宪法宣誓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如美国总统奥巴马、俄罗斯总统普京就职时向宪法宣誓,就成为本国人民和各国媒体关注的焦点(如上图)。在142 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 个。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国家领导人对宪法宣誓,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制度, 大多数国家在宣誓时都会对宪法宣誓,很多国家不仅仅是国家领导人,地方政府的重要领导人也要在就职前对宪法宣誓。

    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 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在我国,其实还有不少职业在入职时是会宣誓的。包括法官、警察、医生和教师。

    2012 年12 月, 最高法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 试行)》,规定初次担任或重新担任法官职务的人员,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作出郑重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从1997 年7 月1 日起,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实行人民警察宣誓制度。

    1991 年,国家教委高等教育司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学生誓词, 医学生从入学那天起,就需牢记义务与责任。

    2012 年3 月,司法部决定建立律师宣誓制度。

    宪法宣誓代表着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和良心上的约束,也是宣誓人向公众做出的承诺,以提高宪法权威。领导人宣誓是很重要的政治活动,在正式场合通过仪式化的活动营造出一种庄严感,能起到很好的引导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