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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构与弘扬法治行政文化

    更新时间:2015-02-06 浏览次数:160 信息来源:周文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国家总目标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为我们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建设和弘扬法治行政文化。法治行政文化是伴随我国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而提出来的。要实现法治国家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愿景,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承担着重大责任。在这种背景下,行政文化作为公共行政管理的灵魂,就要刻不容缓地围绕法治系统建构和弘扬法治行政文化。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行政文化是行政文化的基本形态。建构法治行政文化的目的,就是把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植入行政文化,清理行政文化中一切忽视法治、违背法治的因素, 使行政文化适应和促进依法治国的需要。为此,我们在法治行政文化的总体层面上、在规范权力层面上、在对待公民层面上,都要植入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

    那么,如何建构法治行政文化的基本框架呢?我认为要从三个层面搭建行政精神文化、行政制度文化、行政行为文化的结构体系。

    首先是建设精神层面的法治行政文化。四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概念,例如,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思维、规则意识、契约精神、法治的道德底蕴、法治教育等,这些都属于法治的精神层面的范畴,法治文化一词更是包含着法治行政文化的精神内涵。人的行为是由思维支配的,行政管理者一旦树立法治思维,自然就会把自己的执政行为控制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一切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行为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当事人没有法治思维。所以,实现依法执政、依法治国,首先依赖于一切行政管理者养成法治思维。

    其次是建构制度层面的法治行政文化。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的关系是,法治思维是法律制度的前提,法律制度是法律思维的产物;没有法治思维就没有法律制度,但严格的法律制度又是促进法治思维形成的外部环境和客观压力。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四中全会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建设的决定。这些措施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法治政府建设十分紧要。

    再次是建构行为层面的法治行政文化。法治行政文化落实在治国理政的行为上,就是中央多次提出、四中全会特别强调的法治方式。法治方式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制定和依据法律制度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如果说法治思维是人们内在的精神世界,法治方式就是法治思维外化的具体行动。

    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和治国理政,需要做到:第一,保证主体合法。行政管理人员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行政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保证目的合法。行政行为的效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明示或暗含的目的,不正当的行政行为目的会促使行为主体偏离法定轨道实施行政行为。第三,保证权限合法。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属于违法行政。第四,保证方式合法。决不使用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措施、方法和手段。第五,保证程序合法。任何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行为,都将产生对行为人不利的法律后果。第六,保证内容合法。实施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条件、范围、幅度,都与法律规定相符合。所有这些都合法,就会导向行政行为结果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