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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布朗案引发的执法思考

    更新时间:2015-03-20 浏览次数:352 信息来源:杨玉生

    2014年8月9日,在美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城郊区的福格森小镇,白人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向一名黑人青年开枪,导致该青年死亡。抗议警察“暴行”的示威游行发生在许多城市,案件发生地的密苏里州,警察和民众发生了大规模的暴力冲突和社会骚乱,以至于密苏里州州长不得不派出准军队性质的国民卫队来控制局面,并两度宣布该州进入紧急状态。这在美国历史上还不多见。

    大多数黑人民众认为,在美国,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一直对黑人有偏见,这次事件是种族歧视导致的结果,警察的行为完全是违法的。所以,示威人群的主要诉求就是要求法律严惩开枪的警官,还被害人一个公道。然而,“大陪审团”却做出了不对涉案警察提起刑事诉讼的裁定。也就是说,在陪审团看来,警察行为是基本合法的,至少他不应该为黑人青年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案件真相究竟如何,警察从法律角度又应当作怎样的解读呢?

    执法过程的关键点

    悲剧的发生是警察试图进行检查引起的,所以,黑人青年是否具有犯罪嫌疑是关键的一环。8月9日中午,执勤警察纳伦·威尔逊正在开车巡逻,他通过对讲机得知,附近一个商店发生香烟偷盗案,此时他看到两位黑人青年在道路中间跑,便要求他们上便道。两个青年没有理睬,并在语言方面有所冒犯。警官发现,其中有个黑人青年手中拿着一些香烟,联想到那个香烟偷盗案,就试图对其实施截停,并通过对讲机要求进行增援。之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警官遂开枪,导致那名叫布朗的黑人青年死亡。从执法的角度看,警察发现一个具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有权也有义务对其进行拦截,并实施检查。这是确定无疑的。在这个案件中,如果该人员拒绝检查,并试图逃离,警察并不应该用开枪这种最极端的执法方式来加以阻止,因为该人员只是涉嫌小偷小摸这样的轻罪。但如果该人员拒绝检查,并用身体强力进行抵抗,威胁到警察的人身安全时,则警察可以使用包括开枪在内的各种方法进行自卫。警察接到附近商店的失窃报案,并发现迈克尔·布朗手中的香烟,应该说,对迈克尔·布朗是否刚刚实施过偷盗的怀疑是基本合理的。另外,事后商店的监控录像证实,迈克尔·布朗的确是该商店盗窃案的嫌疑人。警方称,布朗身亡后在他身上找到了被偷的香烟。

    第二个关键点是,在冲突中警官的人身是否受到重大威胁。许多在场目击者都反映说看到黑人青年与警察扭打的场面,至于身体对抗的发起人是谁,存在着不同的说法。与迈克·布朗同行的另一黑人青年道瑞安·约翰森说,是警察先动手的,而涉案警察的陈述则恰恰相反。这个有争议的细节在法律上似乎并不十分重要。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并用身体力量进行抵抗,警察有权用适当的方法排除这个抵抗,以完成执法任务。排除和抵抗必然导致身体冲突,这是很自然的。如果常规手段不足以排除抵抗,使用致命武器作为威慑也是无可厚非的。此时,致命武器只能在“威慑”的限度内发挥作用。只有当执法者真正感到自己的身体和生命受到重大威胁时,他才可以使用致命武器进行自卫。

    与警察发生冲突的黑人青年虽然年仅18岁,但却是一个身高一米九五、壮硕结实的大汉。他虽然没有携带武器,但他却拥有较大的身体优势,同样足以造成重大威胁。根据那个警官的说法,恰恰是因为布朗向自己冲过来,才向其射击的。当然,一个目击者的说法与此不同,他说,当时布朗将双手高高举起,并高喊:“不要开枪!”这只是个别人的说法,显然没有被陪审团所采纳。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警察仍然开枪,必定要承担刑事责任。黑人青年道瑞安·约翰森说他和布朗逃跑的过程中警察开枪被尸检结果否定。尸检结果表明,枪弹是从正面击中布朗的。

    最后,再看看警察向对方射击的具体情况。执法警察向黑人青年共开了十二枪,有六枪击中了目标。前四枪击中了该青年的胳膊,后两枪击中了其头部,才造成死亡的结果。全面分析开枪的情况,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执法警察确有过度使用武力的嫌疑。一般情况下,连中数枪的人已基本失去攻击能力,如果执法警察在看到该青年被击后,便停止射击,死亡的结果或许是可以避免的。

    陪审团不起诉裁定的危险

    枪杀案发生后,示威群众的主要诉求之一就是要求法庭追究开枪警察的刑事责任,还被害人一个公正。因此,当 “大陪审团”做出不对开枪警察提起刑事诉讼的裁定时,便再次出现了大规模的抗议浪潮,人们纷纷对陪审团的裁定及其制度本身的合理性提出质疑。 “大陪审团”不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是正式进入刑事审判之前的一种制度设计。它由检察官来召集,成员最多时可达23人,而刑事审判中的陪审团最多只能由12人组成,因而前者被称为“大陪审团”,后者被称为“小陪审团”。设置这项制度是一种刑事起诉的把关机制。但实际存在着检察官操控“大陪审团”的可能性。“大陪审团”的审理由检察官主持,没有中立法官在场,特别是,“大陪审团”的审理是在封闭的环境中进行的,外界无法了解整个过程和得出结论的具体理由。“大陪审团”做出起诉决定所依据的证据“门槛”比正式的刑事诉讼要低,也就是说,如果“大陪审团”对某人做出起诉的决定,并不意味对该人定罪,该人是否有罪的决定最终还是要由“小陪审团”做出。但是,如果“大陪审团”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则该人就如同获得了不被刑事追诉的“豁免”,而进入了“保险箱”。在这种机制下,放纵一个罪犯的危险,要大于冤屈一个好人的危险。这项制度已先后被英国、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废除,在美国,目前也只有联邦层面和一部分州保留下来。

    在布朗案中,要求惩办执法警察的人士认为,大陪审团成员面对数量众多的涉案信息将无所适从,检察官很容易诱导他们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且,人们也有理由怀疑主管这个案件的检察官具有倾向性。他的父亲过去也是一名警察,在一次执法过程中被黑人嫌疑人杀害。质疑归质疑,“大陪审团”毕竟已经适用了很多年,不可能说改就改。并且,在美国这样一个如此重视陪审团制度的社会中,要想否定陪审团的决定,实在是太难了。

    这个普通警察执法案件之所以引起整个美国社会动荡,与美国社会一直存在的种族主义密切相关。实际上,除去种族主义动机不谈,美国警察特有的强硬执法风格也是需要认真反思的。在美国,鲜有执法中发生命案后警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子。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对警察保护有加,只要执法警察“真诚并合理地”认为,他人或自己的身体和生命受到重大威胁,就可以使用包括开枪在内的一切执法手段排除危险。而事后要想获得充足的证据证明,警察当时的判断是否“真诚”、“合理”,是极困难的,因而也就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在平息由布朗案引起的社会骚乱过程中,警察勤务有了新的举措。许多出勤警察佩戴了便携式摄像机,将执法过程记录下来,以备核查。为此,奥巴马要求国会批准拨款1500万美元,为联邦警察和地方警察购买50000台摄像机。这种技术性的措施会在澄清事实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要进行制度层面的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