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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较量:与黑恶势力庭审智斗的17天

    记湖北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刘汉刘维特大 涉黑犯罪团伙案”公诉人

    更新时间:2015-03-20 浏览次数:381 信息来源:本刊记者 程兴瑞

    2014年4月19日,刘汉、刘维3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下简称“1·10”专案),经过长达17天的法庭审理,最终让特大涉黑犯罪团伙伏法。

    17天的背后,是检察机关一年多来的忠诚履职和勇于担当:1000余条补充侦查意见、1300余册案卷材料、360多个日日夜夜,刷新涉黑案件办理新纪录;36名被告,49名辩护人,27名公诉人,分7案起诉,在5地同时开庭,修改起诉书46稿,制作400余万字阅卷笔录,共2850余页庭审预案。整个案件的办理创造了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建院以来乃至整个湖北省检察机关多项纪录:投入的人力物力最大,参与的公诉人员最多,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最多,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最多,在庭上出示的证据量最大,出庭支持公诉的时间最长。

    因为此案,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被授予“模范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湖北省检察院公诉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被荣记集体一等功,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刘汉案一审公诉人陈利等同志被授予“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佘娟等被荣记个人一等功。

    该案部分公诉人接受《人民公仆》杂志记者独家专访时,向我们呈现了一些庭审时精彩的片段。

    以刘汉、刘维为首的特大涉黑犯罪团伙,盘踞四川广汉、绵阳、什邡等地长达二十年,长期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是近年来查处的特大涉黑犯罪组织。该组织规模之大、危害之深、后果之严重,均属罕见。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刘汉、刘维特大涉黑犯罪团伙案件,是在法治轨道上处理重大复杂案件的一次生动实践,也是一场正义之师与黑恶势力针锋相对的斗智斗勇,奏响了一曲彰显法治精神、捍卫公平正义的铿锵凯歌。

    忠诚履职 依法办案陈利,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刘汉案的第一公诉人。

    2013年7月,刘汉等涉黑团伙的首犯正式移交咸宁后,院领导安排陈利全面负责“1·10”专案的公诉工作,并担当刘汉案的第一公诉人。她知道这将是一场硬仗,为了打赢这场硬仗,她和同事一道,审阅全案犯罪嫌疑人笔录2000余万字,提出补充侦查意见1000余条,协助公安机关补强了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主要证据。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检察建议890余份,夯实了案件公诉工作的基础。

    如何有效指控刘汉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如何厘清刘汉等36名被告人在涉黑犯罪中所处的位置、所起的作用,如何明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具体个案之间的关系……涉及大量法律适用。作为第一公诉人,陈利不仅要熟悉自己手中的案件,而且对全案事实和证据必须有清楚的认识和把握,才能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关键问题。

    2013年11月25日,“1·10”专案移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应当在45天内审查结案,陈利带领公诉组干警自加压力,要求大家在一个月时间里依法高标准地完成任务。在高检院、省院的领导下,特别是在省院公诉处处长程华荣、副处长刘克强的悉心指导下,公诉组结合案情实际,深入研究了当前在司法工作中、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涉及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规定,先后向上级领导部门提交了数十份分析报告和材料,确保了案件审理中重大问题和关键节点把握的准确性。

    陈利在带领公诉组成员攻克“1·10”专案难关时,常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细节决定成败”,要求大家在熟悉案情时不留死角,把握证据时杜绝疏漏,同时,对关键证据进行调查、复核,排除合理怀疑。

    起诉书的制作是细节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指控犯罪的檄文。起诉书制作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出庭公诉效果。为了每个环节不出丝毫差错,陈利夜以继日地伏案工作,频繁地加班和熬夜,透支着她的健康。

    2014年3月31日,法庭上公诉人与律师针锋相对。公诉人首先指出:“本案的许多被告人抱着对生活的希望、对未来的憧憬,进入汉龙集团时,只是为了一份理想的职业。但是,在被告人刘汉等人的利诱、命令下,慢慢开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尤其是在每次违法犯罪都能被刘汉等人采用种种手段‘化险为夷’后,让他们开始有恃无恐,甚至实施了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我们相信,在今天的法庭上,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悔罪,但是面对庄严的法庭,看到身后久别的亲人,想到长久分离的妻儿老小,必然心中充满了悔恨。”

    公诉人进一步指出:“被告人缪军、唐先兵、刘岗等人铤而走险,为了刘汉的面子、财富而持枪杀人,在他们长年累月东躲西藏,不能与家人相见时,被告人刘汉却在政商两界左右逢源,个人资产迅速膨胀,荣誉光环不断增加。但是,到了今天,在其他被告人依法接受审判的时候,在要查清谁将为此承担主要责任的时候,被告人刘汉却推脱得一干二净。我们清晰地记得,就在这个法庭上,前几天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某出庭时多次说过,悔恨自己叫这些弟兄们犯罪,对不住他们。我们还记得,缪军在庭审中的悔恨眼泪,控诉自己被害得人不像人、鬼不像鬼,妻离子散。但反观被告人刘汉,却辩称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自己都不知道,都是这些员工自己实施的,甚至连被告人缪军都不熟悉;但另一方面,在法庭上有些被告人的陈述触及到刘家人的利益时,他就捶胸顿足,甚至嚎啕大哭。听到其他被告人为自己而面临重刑却无动于衷,真是‘大恶若善,大黑若白’!”听到这里,被告人缪军等人的眼圈发红。在自我辩护中,被告人孙华君、缪军、仇德峰、肖永华等当庭表示认罪或悔罪。

    “言简意赅,指控有力。”一位参与旁听的法律专业人士对起诉书作出如此点评。刘汉的第一辩护人、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张青松律师在作结案陈词时,对刘汉庭5位公诉人给予了高度评价,称他们是一支优秀的团队。

    克难攻坚 不辱使命

    “有时睡不着,庭审情景就像放电影一样一幕幕呈现。”虽然刘汉、刘维特大涉黑犯罪团伙案一审判决已过去了一年,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王琼仍有恍如昨日之感。

    2013年4月28日,王琼提前进入侦查工作。起初,案件呈现出来的各类单一线索多,一切都处于初级阶段。但能够得到组织信任办理“1·10”专案,王琼倍感荣幸,也感受到了因案件重大而带来的巨大压力。

    应侦查工作需要,王琼多次只身前往成都,由于王琼有强烈的晕机不适反应,每次出差乘机往返都需要好几天才能恢复,但她没有叫一声苦,只要工作需要,她从不推拖。经过几个月的不懈努力,检察机关共向侦查机关就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提出补查或纠正意见1000余条,为案件质量打下了坚实基础。

    王琼是最早接触刘汉的检察官之一。令她印象深刻的是刘汉的一个又一个谎言。

    发生于1999年的王永成被害案,是刘汉指使、授意孙某,由孙某指令孙华君、缪军安排多名杀手实施的。审查起诉期间,王琼与公诉处处长陈利先后4次提审,刘汉均声称不认识王永成,对其被杀一无所知,始终“零口供”。

    随着审查的深入,她知道这个案件是整个刘汉案的“重中之重”,能否认定刘汉在该案中的杀人行为,将直接关系到对其的量刑。王琼意识到她拿到了一个难啃的“硬骨头”,这更激起了她的斗志。王永成案一尺多高的卷宗被她翻阅了一遍又一遍,30余张同步录音录像审讯光碟被她一一详细阅看,一边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一边对证据进行反复梳理,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她马不停蹄地赶赴各县看守所,对该案的8名犯罪嫌疑人一一提审讯问。对所有证据进行细致审查、串联分析、综合研判,王琼仅用了不到两周的时间制作了13万字的阅卷笔录,和同事们系统梳理出44份书证、51份证言、8名被告人的93份供述,对刘汉指使、授意的每个细节都务求精准,形成11万字的审查报告,得出了“即便是在刘汉‘零口供’的情况下,也能通过其他证据来反向锁定其杀人行为”的审查意见。

    王永成案在整个案件的重要性,大家都很清楚,王琼知道这是一场恶战。果不其然,庭审一开始,刘汉拒不认罪,气焰嚣张,对方十余名律师集体发难,对被告人的发问刻意诱导、对控方的证人咄咄相逼、对检方证据一概否定,且一再要求孙某出庭作证。

    庭审进行得异常艰难。控辩双方剑拔弩张的气氛更为明显,第一组指证刘汉授意杀人的证据出示完毕后,辩护人发表了近一个小时的质证意见,听着辩护人的质证意见,王琼热血沸腾,她针对关键证人的身份问题、证言及供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焦点问题集中发表了多条质证意见,反驳尖锐有力,气势坚定激昂。

    当关键证人孙某出庭时,王琼便加快语速单刀直入地发问。

           王琼:你有没有参与杀害王永成?

           孙某:有。

           王琼:有没有人安排你实施杀害王永成?

           孙某:有。

           王琼:谁?

           孙某:刘汉。

    孙某当庭供述了刘汉指使、授意杀害王永成的事实。刘汉万万没有想到,这个孙某平时看自己一眼都哆嗦、对自己说一不二的部下,敢当庭指证自己。刘汉当即阵脚大乱,慌乱中竟问:“我是叫你去教训他,还是教育他?”孙某答:“你是让我们把他做掉。”这样的问话,令刘汉的谎言不攻自破。证据扎实就不怕谎言和“零口供”。王琼的发问极其成功,成为整个案件庭审的重要转折点,突破了刘汉的心理防线。

    王琼作为第二公诉人,对“刘汉、刘小平不构成涉黑犯罪”等焦点问题也有着精彩的表现,她不急不躁、一针见血地指出其两点错误:一是错误地将主观判断与法律判断相混同,二是错误地将选择性特征与法定特征相混同。直指刘汉“大恶若善、大黑若白”的本质,进而一针见血地强调:“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是‘黑’,这个‘黑’本身就是地下社会,与主流社会对抗的意思,也不会有主流社会认可的组织形式。

    为了使刘汉“黑老大”的事实大白于天下,王琼连连发出质问:“唐先兵、缪军等人为维护该组织利益持刀杀害他人后,刘汉、孙某给予奖赏、资助,安排其藏匿,这难道是对企业员工进行管理的正当做法吗?这难道不是涉黑组织的危害性特征吗?”

    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刘汉并非“黑老大”等观点,九问连发,充分证明了刘汉作为“黑老大”、紧密连接整个组织的关键纽带的事实,为揭露刘汉的伪善取得了良好效果。她义正词严、铿锵有力的答辩,赢得了领导和同仁的好评。

    维护法律 彰显正义

    李映雪,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处处长。2013年4月,被抽调到“1·10”专案组,成为首批专案人员。负责刘维庭七个被告人。

    “案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战机。我们必须在45天内审查结案,公诉组给我们的要求是一个月的时间。”李映雪说。

    接到案件后,李映雪与同事们一起,理清侦查思路,引导侦查方向,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固定证据近百份。

    整个案件从移送审查起诉至庭审审理结束,她回家的次数屈指可数。那段时间,她制作笔录、讨论案件,每天忙得脚不沾地,身体日渐消瘦。

    在刘维提出的非法证据问题上,她与组员一起紧锣密鼓地开展工作,补充各方面证据。找狱医、找管教干部、找监号人员,详细阅看每一份同步录音录像,能证明取证合法的每一份证据,她都不遗余力地尽量补充完善;通过与组员交流,对每一名组员准备的庭审材料,都认真地与组员一起探讨,做到该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庭审就是没有硝烟的战场。必须加强团队协作与配合,制订完备的攻守方略,这是打好法庭审理的关键一仗。有了精心的准备和部署,才有法庭上公诉人与律师针锋相对的唇枪舌战,才能展现公诉人团队的灵活应变与深厚功底。

    “刘维一声令下,周政命丧黄泉;刘维一声令下,陈富伟等三人横尸街头;刘维一声令下,梁世齐惨遭不测;刘维一声令下,豪车被砸,公共秩序被扰乱;刘维一声令下,无人敢与他竞争采砂权……”法庭中公诉人李映雪的有力指控,驳得旁听群众一阵喝彩与赞扬。

    最后陈述阶段,除被告人刘维对部分事实有辩解之外,其余被告人均认罪伏法,并表示对自己犯罪的悔悟。公诉人团队在法庭上出色的表现,得到了大家的赞誉。

    查疑析微 斗智斗勇

    5月23日, “1·10”专案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三名“保护伞”,即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政委刘学军、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刘忠伟、德阳市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原处长吕斌等因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分别被判处16年、13年、11年有期徒刑。彼时,作为该案的第一公诉人董慧艳已与刘汉、刘维涉黑犯罪团伙打了九个月的“交道”,通过认真审查案卷材料,查疑析微,以精湛的业务技能、过硬的心理素质、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女性特有的韧劲,谱写了一曲公平正义之歌。

    董慧艳是2013年10月从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科抽调到“1·10”专案公诉团队的。在“军事化管理、封闭式办案”的纪律要求下,开始了长达200余个昼夜的“白加黑、五加二”超常规办案。她先后向公安机关提出58条建议,审阅犯罪嫌疑人笔录100余万字,夯实了案件公诉工作的基础。

    11月25日,“1·10”专案移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着对法律、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她连续几天通宵达旦地工作,守土担责,确保万无一失。

    面对有着政法背景的三名被告,董慧艳决定从被告人交待的供述上找破绽:被告人刘学军对于包庇、纵容刘汉、刘维组织实施的杀害陈富伟案和藏匿周政被害案卷材料等主要情节拒不交代,辩称收受旷晓燕房产一套,未利用职权为旷晓燕谋利。更是以身上有骨折损伤为由,表示要考虑清楚再决定是否提出受到刑讯逼供申请。对于刘学军提出身上有伤的事实,她第一时间向检察长汇报,并建议对刘学军作法医审查鉴定,否定了刘学军曾受过刑讯逼供嫌疑。为了更加有力指控刘学军明知刘汉、刘维等组织的犯罪事实,她仔细翻阅公安机关后期移送的刘学军工作日志,在其中两本泛黄的笔记本中,她发现了刘学军明确记载的刘汉、刘维等组织涉黑层级结构图,记载了刘维及其弟弟涉嫌犯罪的线索。发现这一线索,董慧艳暗暗喜在心里。

    为打赢这场硬仗,董慧艳提出:被告人刘学军是四川省有名的刑事侦查专家,熟知刘维等组织的犯罪事实,会回避关键问题,且一直侥幸记载有指控自己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书证,即每天的工作日志内容未被发现,这份证据,可以在举证时出示,所以对刘学军采取封闭式讯问方式;被告人刘忠伟是从公诉部门成长起来的原副检察长,对法律法规的熟知,自认为能用法律“漏洞”辩护可以减轻刑罚,会多说犯罪事实,所以对刘忠伟采取开放式询问方式;被告人吕斌曾在检察院、公安局等多部门任职,深知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会判处十年以上刑罚,肯定会在受贿数额上翻供,所以对吕斌采取半开放和半封闭的讯问方式。方案制定,只等开庭。

    2014年4月1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刘学军、刘忠伟、吕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如期开庭。庭审中出现了这样一幕:当公诉人董慧艳出示被告人刘学军2001年至2002年的工作笔记本,并说明该笔记本详细记载了被害人周政被杀案、开设赌场等刑事案件的嫌疑对象直指刘维,且已经初步梳理出刘汉、刘维、孙某、曾建军、陈力铭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层级结构和涉黑案件线索时,被告人刘学军显得异常急躁,手剧烈颤抖。刘学军不曾料到,一向思维缜密、行事沉稳的他,竟然“栽”到自己多年养成的习惯上。这份证据有力反驳了刘学军、刘忠伟关于“刘维是优秀企业家而非黑社会组织成员”、“刘学军没有侦查过周政案,且未向刘忠伟透露案情”等谎言。

    “1·10”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倾注着湖北检方每一位参与公诉检察官的汗水和心血,记者没能一一采访到他们。比如主诉该案骨干成员陈力铭案的承办人佘娟同志,一直抱病工作,案件审理结束后,才去医院治疗,记者在湖北采访时,佘娟同志正在化疗,不便接受采访。比如在办案过程中留下“美名”的“焦虑哥章子寅”、“淡定哥甘海辉 ”、“忽悠哥王志云 ”等,都为“1·10”案件成功审结立下汗马功劳。办理此案的整个过程中,所有办案人员本着对法律、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和公正、严谨的执法作风,对案件认真、深入细致地审查复核,有力维护了法律尊严。

    2014年5月23日,随着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槌落下,备受社会关注的刘汉、刘维36人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在检察机关对涉案犯罪事实的有力指控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被告人刘汉、刘维等5人被判处死刑,其他31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无期徒刑、3至20年有期徒刑,并于2015年2月9日,对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故意杀人等罪的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执行死刑。一起复杂、疑难、重大的案件至此全程告捷。

    参与此案的每一位检察官都有着刻骨铭心的记忆——这是我国检察战线战胜特大黑社会犯罪团伙的光荣与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