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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古“灋”字看法治观念

    更新时间:2015-06-20 浏览次数:292 信息来源:尹黎云

    1975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了大量竹简,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比较详细地记录了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理论上说,不论何种性质的社会,统治者都需要制定一套体现统治者意志,并且保证执行其意志的行为规则,于是法律制度便应运而生。汉字是表意文字,“法”字就生动地诠释了中华民族的法治观念。今天的“法”从水从去,然而,在金文中,法字无一例外地写作“灋”,从水,从廌,从去。这是个会意字。东汉人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是这样分析的:“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廌”就是“解廌”,今天写作“獬豸”,是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神兽。许慎在“廌”下是这样解释的:“廌,解廌,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

    “解廌”究竟是什么动物,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神兽“獬豸”“触不直者”成为一种象征,是法律制度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体现。至于“灋”从水,是取公平的意思;从去,则表示除恶的意思。毫无疑问,“廌”在“灋”的构造中,是个关键词。因为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建设真正的法治社会,才能实现公平的理想,才能达到除恶的目的。虽然小篆以“灋”为正体,同时也出现了省略“廌”的简体“法”。从汉字发展的规律来看,把灋字简化成法字,无可厚非,但在政治理念上,这个“廌”的会意不可省略。没有了“廌”,丧失了执法公正的监察,公平自然无从谈起,邪恶就会泛滥成灾。非常遗憾的是,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中,尽管历朝历代都建有系统的法律制度,然而,人们梦寐以求的法治社会也只能成为一种奢望。

    “人主无过举”

    《史记·叔孙通列传》里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汉高祖刘邦去世以后,汉惠帝刘盈继位。刘盈住在未央宫里,他要经常到东边的长乐宫朝拜皇太后吕雉。每次往来都要开路清道,既麻烦,又不方便。刘盈就让人在未央宫和长乐宫之间,修筑一条复道。复道就是楼阁之间架空的通道。这条复道正好修建在未央宫武库的南面,离刘邦的高祖庙很近,通往高祖庙的寝道正好在复道的下面。太常叔孙通对刘盈说,复道修建在高庙的寝道上,每月举行高祖衣冠游时,高祖的衣冠从高祖庙出来,都要在复道下面经过,这对高祖是大不敬的。刘盈听了非常着急,打算把复道拆了。叔孙通却说:“人主无过举。今已作,百姓皆知之,今坏此,则示有过举。”根据叔孙通的建议,刘盈便在渭水北面另外修建一座原庙,每月高祖衣冠游移到那里举行。把复道修建在寝道之上,在宗法社会里,的确是重大的失误。不过,这并非什么了不起的大事,把复道拆了,改在地下挖掘一条通道,问题就可以解决。然而,简便的方法不用,却偏要大兴土木,重建一座原庙,原因只有一条,那就是“人主无过举”。

    在《魏书·安定王休传》里有这样的记载:“高祖亲行诸军,遇休以三盗人徇於六军,将斩之,有诏赦之。休执曰:‘陛下将远清衡霍,故亲御六师,跋涉野次。军行始尔,已有奸窃,如其不斩,何以息盗?请必行刑,以肃奸慝。’诏曰:‘大司马执宪,诚应如是。但因缘会,朕闻王者之体,亦时有非常之泽,虽违军法,可特原之。’休乃奉诏。”这段记载说的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巡视大司马、安定王拓跋休的军营时,看见拓跋休正在执行军法,要将三个偷东西的士兵斩首示众,他心血来潮,命令拓跋休放人。拓跋休认为这几个士兵在出征前偷东西,不杀了他们,无法整肃军纪。拓跋宏却轻描淡写地说,命运让他们遇到了我,即使他们违犯了军法,也可以特别赦免。拓跋休只好放人。

    《礼记·曲礼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对于“刑不上大夫”,东汉人郑玄是这样注释的:“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意思是说,不允许贤者犯法,如果他们犯了法,要通过朝廷的“八议(即八种议罪的情况)”来进行裁决,而不受法律制度的限制。也就是说,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其实是针对普通百姓制定的,对达官贵人则是采用道德约束和内部议罪的办法加以处置。

    法乃天下之法

    《旧唐书·戴胄传》的记载可以清楚看到封建时代所谓法律的虚伪性。有一次,唐太宗李世民召见吏部尚书长孙无忌。长孙无忌因为走得匆忙,一时疏忽,未解下佩刀便进入东上阁。尚书右仆射封伦认为监门校尉没有察觉长孙无忌腰带佩刀,应当处死。长孙无忌误带佩刀入宫,罚铜二十斤。李世民同意他的意见。然而,大理少卿戴胄反驳说:“校尉不觉与无忌带入,同为误耳。臣子之於尊极,不得称误。准律云:‘供御汤药、饮食、舟船,误不知者,皆死。’陛下若录其功,非宪司所决;若当据法,罚铜未为得衷。”李世民说:“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也。何得以无忌国之亲戚,便欲阿之?”他下令重新议罪。封伦还是坚持他原先的意见。李世民打算采纳他的意见,戴胄坚持说:“校尉缘无忌以致罪,於法当轻。若论其误,则为情一也,而生死顿殊,敢以固请。”李世民为他执法严明的精神所感动。经过朝廷大臣的反复商议,李世民终于赦免了监门校尉的死罪。在这次事件中,长孙无忌是犯罪的主体,监门校尉只是失职而已。然而,犯罪的主体仅仅罚铜二十斤,失职的监门校尉却要处死,这简直是对法字偏旁“水”的莫大嘲讽。这位校尉还是幸运的,因为他遇到的皇帝毕竟是李世民,同时大理少卿又是以铁面无私、执法如山著称的戴胄。

    在古书中,我们经常看到“赐死”的表达,这种表达在现代人看来,是不可思议的。其实所谓“赐死”,正是“刑不上大夫”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有些“大夫”犯下重罪,必死无疑,但他们地位如此尊贵,怎么能让他们接受刑狱的折磨和死刑的羞辱呢?于是,“赐死”这种封建社会的怪胎便应运而生。

    唐玄宗年间,太平公主勾结一些大臣谋反,企图从唐玄宗李隆基手中夺过政权。她的阴谋很快就败露了。《新唐书·诸帝公主传》记载:“主闻变,亡入南山,三日不出,赐死於第。”清高宗乾隆年间,大贪官和珅罪行累累、罄竹难书,直到清仁宗嘉庆年间,他的罪行才得到追究。《清史稿·和珅传》说:“内外诸臣疏言和珅罪当以大逆论,上犹以和珅尝任首辅,不忍令肆市,赐自尽。”从中可以看出,地位尊贵的达官贵人,即使死,也要让他们死得体面,死得与众不同。“刑不上大夫”的荒唐悖谬,由此可见一斑。

    清人徐珂在《清稗类钞·狱讼类》中记载了淄川(今山东淄博)发生的两起案件,一起是崖庄杀贾案,一起是无首尸案。出现在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并且对案件进行侦查、审理、处置的人都是淄川县令费祎祉。费祎祉对两起案件的侦破可谓出手不凡,他一丝不苟的查证,终于使案情水落石出,将罪犯全部绳之以法。然而,他毕竟只是一个县令,是一县的最高行政长官。由行政长官破案、审案,同时对罪犯进行判决。

    《旧唐书·李元纮传》记载,有一次,太平公主和一座僧寺争夺一个碾碨。太平公主不仅是唐睿宗李旦的妹妹,而且在朝廷极有势力,百官多数只能顺从她。负责断案的雍州司户李元纮根本不考虑这些,他只依据事实判给僧寺。雍州长史窦怀贞对太平公主一向百依百顺,他急忙让李元纮改判给太平公主。李元纮却拿起笔,在判状后面写道:“南山或可改移,此判终无摇动。”司户是主管民户的官员,其职责与今天派出所里分管户籍的警察相类似,而长史只是刺史的佐吏,相当于刺史的秘书。一个司户负责断案,一个长史居然也要插手案件的判决,令人啼笑皆非。尽管李元纮的判决大快人心,但他毕竟不是独立司法机构的专职人员。

    汉武帝刘彻为了整顿吏治,曾经把全国划分十三州,州设刺史,负责监察各州的地方官员。这个制度延续到东汉时期。《后汉书·苏章传》真实地反映了刺史的工作情况。扶风(今陕西扶风)人苏章在汉顺帝时曾经担任冀州刺史,他的一位老朋友担任清河太守,这位太守是个贪贿无艺的人。苏章在辖区巡视,准备追究老朋友贪赃枉法的罪行。有一天,苏章备下美酒佳肴,宴请这位太守。两人开怀畅饮,纵叙友情,气氛十分融洽。太守高兴地说:“人皆有一天,我独有二天。”苏章却放下酒杯,收敛笑容说:“今夕苏孺文与故人饮者,私恩也;明日冀州刺史案事者,公法也。”第二天,苏章毫不留情地处治了这个太守。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州并非独立的司法机构,而是监察部门,刺史只是中央政府派出的监察官员。即便如此,到了东汉末年,由于天下大乱,军阀割据,各州刺史纷纷拥兵自立,州竟也随之演变为行政区划。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完全变成了统治压迫人民的工具。百姓渴望公平正义,然而,他们只能把理想通过构造“灋”字体现出来。他们创造出的有关“獬豸”的神话,寄托了他们对法治社会的追求。“獬豸”代表法律公正,是他们心目中的法治社会。他们非常清楚,社会要公平,邪恶要除去,“獬豸”必须融入社会政治生活当中。不论身份贵贱,不管地位高低,只要有人触犯法律,这只“獬豸”就会扑过去,用锐利的尖角刺向违犯者。“灋”字的创造,是先民智慧的结晶,也是先民对法治社会的渴求和呼唤。先民追求“獬豸”的梦想历经了五千年历史。今天躬逢其盛,有了一个创造法治社会的良好环境.我们必须让法治精神高高地矗立在中华大地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