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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读之一】强化问责 促进管党治党责任落实

    更新时间:2015-09-10 浏览次数:280 信息来源:人民公仆杂志社

    为了进一步了解新条例的亮点和特点,深入学习把握条例新精神,记者采访了条例起草组的有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解读。

    这位负责人指出,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不同的责任主体,责任被具体化,强化了问责条款,为构建巡视工作责任体系提供了制度支撑。巡视工作责任体系的核心是落实“两个责任”,重点是明确“三个责任人”。“两个责任”,是指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三个责任人”,是指党委书记是巡视工作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巡视组组长是落实巡视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党委承担巡视工作主体责任,意味着党委既是领导主体,也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条例明确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对巡视工作,党委要坚决负责,主要领导要带头尽责,班子成员要积极担责。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担负组织实施责任,巡视组肩负发现问题的监督责任。条例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落实巡视监督责任,巡视组责无旁贷。历次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都一再强调巡视组要切实肩负起发现问题的责任,牢固树立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就是渎职的观念。条例对巡视组失职、渎职的情况明确规定了追责条款。

    此外,还要明确巡视工作的成果运用责任和整改落实责任。巡视工作成效关键体现在成果运用上。条例对成果运用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