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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会与媒体打交道] 记者实名举报是与非

    更新时间:2015-02-20 浏览次数:454 信息来源:王彩平

    2012年12月6日,时任《财经》杂志副主编的罗昌平在自己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连发3篇微博,向中纪委实名举报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能源局局长刘铁男涉嫌学历造假、巨额骗贷、对他人恐吓威胁等问题,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2013年5月12日,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刘铁男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罗昌平“打铁记”,被评价为微博反腐“里程碑”式的突破,使记者实名举报成为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如何看待这一现象,意见不一。

    支持者认为,反腐需要社会合力,需要公民参与,人人都有实名举报官员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而记者首先是公民,就像“家里”出现尘土,每个公民都有拿起扫帚清扫的权利与义务一样,实名举报,是记者不可剥夺的权利,是其正当的公民权利行使。《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第六条也规定:“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记者实名举报官员,正是使用这一权利的体现,同时,还体现了公民的监督权。

    在支持者看来,职业记者在自己所供职的媒体发表调查报道,行使新闻监督权,比自己直接出来举报要安全得多,因为组织承担风险的能力比个体承担风险的能力大得多,因此,记者实名举报是有强烈社会正义感的行动,是媒体人对这个时代怀有的赤子之心。

    有人从罗昌平的举报中看出了一位优秀记者的素质和能力:缜密的思维、严谨的推理、扎实的证据……与大量普通公众的举报相比,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事实上,除此以外,因工作性质特殊,记者往往能收到许多新闻线索和报料,记者通过行使采访权获得更多信息,记者工作的便利性还有助于其接触到更多的内幕,因此,掌握腐败事实的记者更应该站出来检举腐败官员,其实名举报“命中率”更高,威力更大,反腐效果也更好。

    有评论还认为,近年来,国企天价吊灯等事件频发,凸显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导致国企全民性的丧失,加剧社会分配不公。因此,针对当下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的国企治理难题,记者以实名举报的形式,将自己掌握的国企负责人涉嫌贪腐的事实及材料公之于众,对于改进国企的治理结构,无疑是一种可贵的外部监督力量,具有特殊意义与价值。

    但是,记者实名举报遭遇了更多的反对声。反对的理由主要有二:

    首先,媒体负有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的天职。正如普利策先生那句名言:“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报。”在这里,新闻的职业定位是“瞭望者”,这就意味着只有保持一个相对中立的视角或身份,其观察的结果才是公正的。因此,作为媒体从业者,记者应该通过深入扎实的调查采访,写出客观真实的新闻报道,从而引起社会关注,实现舆论监督,而不是挺身而出,从新闻的报道者变为新闻当事人。这样做的结果,首当其冲会面临职业伦理冲突,也就是说,作为记者,负有为消息来源保密之义务,但作为举报人,又必须尽举证之义务。此时,记者的举报人身份就会与职业身份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虽然实名举报之举为记者增添了几许惩恶扬善的悲壮的英雄主义色彩,但从角色转换的那一刻起,“旁观者清”的中立话语地位就丧失了,而这,恰恰与新闻业的职业定位是相悖的。因此,罗昌平在事后接受采访时也感慨道:在我看来,一个独立的记者的本职工作当是以扎实的调查采访写出好的报道来获得影响力,而不是通过让自己成为新闻的主角获得某种效果。我担心这会有损于职业规范。

    众所周知,与普通公民举报相比,记者实名举报成功的几率更高,威力更大,但究其原因,其成功主要还是来自于职业的声望和媒体的权威,因此,记者实名举报看似个人行为,但作为媒体的一员,其所在职的媒体也会承受一定的风险。这一点,罗昌平在《打铁记》中通过《财经》杂志总编辑王波明对其举报行为的反应形象地表达出来:当天晚上,正是《财经》年会庆功宴,据同事后来描述:王波明端着酒杯在人群穿行,然后不断地说:“太大了,这事太大了!”“怎么还有这样的玩法?”由此可见,罗昌平实名举报的风险已被强制转移给了所供职的媒体,让这位老板强烈感受到了“晃船”的紧张与无措。

    其次,记者实名举报能够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但同时,也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比如,可能面临来自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甚至遭遇生命安全的威胁。

    2013年7月17日,微博认证为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首席记者的王文志以公民身份,实名举报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等高管在收购山西金业资产的百亿并购案中故意放水,致使数十亿元国有资产流失。2014年4月15日晚,王文志再次通过微博向中纪委实名举报宋林包养情妇,并涉嫌贪腐。两天后的4月17日,中纪委官方网站宣布宋林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4月19日,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宋林已被免去领导职务。事后,王文志对媒体坦言,自己接到过语气很不友好的匿名电话,让他“注意安全”。

    诚然,与当事人举报有区别的是,记者举报往往出于公心,并没有利益关联,其道德基础应该被尊重。但是,百分之百成功的几率是不存在的,尤其当记者所获材料的真实性面临法律检验时,很可能会因为甄别失误而造成举报不实的后果,倘若因此形成诽谤,则需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记者实名举报更要有审慎而负责的态度。

    此外,记者实名举报的成功有多种可能性。比如,罗昌平曾经提到他实名举报的两个动机:“一是试探高层反腐的决心,二是拓展媒体传播的方式。”在他看来,现在是自媒体时代,技术赋权提供了更多可能。事实上,微博在这次实名举报过程中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微博使整个事件完全公开化,对举报人自身形成了保护层。微博所引起的关注和转发,又带来了大量的社会关注和舆论,集聚了可见的公共舆论,这些效果是传统媒体刊发报道无法实现的。

    然而,诚如罗昌平事后回忆,他举报时据说刘铁男正在飞机上随同王岐山同志出访,下午落定莫斯科,给他的新闻发言人打电话说这是造谣诽谤,要报案报警,并通过《新京报》表达了这个立场。当时这给他很大的压力,“但现在来看,这真是救了我”。因为他3条举报微博只有一些大V转了,罕见有官微敢动,等《新京报》的这个消息一出来,就达成了一种平衡,所有的官微开始转发评论,因为《新京报》的报道意味着这事成为正式的官方回应了。也就是说,如果这3条举报微博没有被官方回应,迅速淹没在新的热点舆情中,技术赋权的可能性就到此为止了。所以,对于“里程碑”说法,罗昌平并不看好。在他看来,刘铁男倒台仅仅是个案的突破,对制度本身并无贡献,因此,这个标本是不成功的,不可复制。

    那么,究竟怎样看待记者实名举报的行为?我们不妨再来回顾一下被举报官员落马的过程,大体上有着相似的轨迹:先在传统媒体发表与官员腐败相关的深度报道;报道未产生预期效果,选择微博实名举报,引起舆论关注;舆论压力之下,纪检部门介入对被举报人的取证调查。

    王文志对宋林的“举报”最早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出现在《经济参考报》上,即2013年7月5日该报刊载的报道《华润电力并购金业项目被指数十亿国资流失》,这无疑是一次正常的职务行为,但报道并未引起预期重视,于是王文志在报道发表12天后,于2013年7月17日,通过实名认证的微博对宋林进行了实名举报,但是该微博在王文志不知情的情形下被删除了。之后,王文志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并于2014年4月15日再次通过微博实名举报,终于将宋林送入中纪委调查的阶段。

    刘铁男的落马稍显复杂。第一步是传统媒体报道。2011年7、8月间,原《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在新浪微博中无意间发现了关于刘铁男的报料,觉得选题不错,便安排了三名记者张鹭、曲艳丽和凌馨跟进调查,几位记者出差黑龙江、吉林与四川等地,并从加拿大获得了大量司法材料。2011年11月,《财经》杂志发表了《中国式收购》、《倪日涛沉浮》这组报道,涉及时任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的老婆孩子在自己分管领域的关联公司里持股,刘还以发改委的名义发函,帮助这个公司获取银行贷款。这一政商结盟事实,虽然报道没有直接点出刘铁男的名字,但已引起了圈内人热议。由于刘铁男派出能源局某司长前来公关,这组稿件后来被改成收费阅读模式,网上的相关信息则被刘铁男通过其他方式全部删除了。第二步是老干部实名举报。2012年4月,包括国家能源局第一任局长张国宝、国务院东北办副主任宋晓梧在内的一些老干部拿着《财经》杂志那两篇报道去中纪委举报。第三步才是罗昌平的微博实名举报。这次举报成了压垮刘铁男的最后那根稻草。

    在这个过程中,假设《华润电力并购金业项目被指数十亿国资流失》、《中国式收购》、《倪日涛沉浮》等报道起到了舆论监督的效果,相关部门能够及时介入调查的话,王文志和罗昌平还会铤而走险、从新闻报道者变身为新闻当事人吗?答案不证自明。

    媒体监督在中国曾经有过黄金时期,扎实的调查报道通常都会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进而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比如在《焦点访谈》的鼎盛时期,中央电视台东大门排起两条长队,一队是来告状的;一队是来“铲单子”的,舆论监督的威慑力可见一斑。然而近年来,媒体舆论监督的效果日益递减,社会公器的功能日渐式微。以记者实名举报前发表的《华润电力并购金业项目被指数十亿国资流失》、《中国式收购》、《倪日涛沉浮》等报道为例,正如罗昌平所感慨:举报谁不是我能选择的,因为掌握一个部级官员的腐败铁证,这比登月还难。但是,当这些记者下足功夫,甚至冒着很大风险拿出来的深度调查报道收效甚微,甚至完全被忽视时,职业挫败感自然会油然而生。

    正是因为通过媒体刊发新闻报道难以行使舆论监督权,正常的职务行为受到了阻碍,新闻的监督功能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罗昌平和王文志等人才会选择高调出来举报,充当孤胆英雄,为了公共利益去“飞蛾扑火”。他们其实最清楚,自己的举报对象是位高权重的副部级官员,一旦失利风险有多大。因此,有评论认为,媒体人的实名举报行为,是中国特殊环境下的特殊案例,对他们的任何质疑,都不应该脱离这个前提。还有人悲情地写到:在规则尚未健全的土地上,我们裸露身体,我们付出我们自己。然而,这一切,终非正常,最终,一个真正健全了规则、厘清了边界的社会,才可能是我们行动的指向。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职业的边界应该是清晰的。就新闻业来说,其职责主要在于报道事实,编辑记者的所有意见,甚或是“举报”,都应该体现在证据确凿的调查与报道之中,就像美国《华盛顿邮报》和英国《卫报》的记者,可以报道斯诺登的“棱镜门”事件,可以因为报道这一事件而顶戴普利策奖的光环,却不可能成为斯诺登,制造一个“棱镜门”事件出来。

    但是,在制度建设相对滞后,职业边界尚不清晰的时候,记者的实名举报行为,不仅是可以理解的,而且是值得尊重的。因此,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和改善舆论监督环境,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强大能量,规范权力运行,使舆论监督成为促进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推动力。另一方面,要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避免包括记者在内的实名举报者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国外大多把举报人纳入证人范围内,对证人保护的规定也适用于对举报人的权利保护。很多国家制定了《证人保护法》,成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我国没有专门的《举报法》,有关保护举报人的规定散见在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比如,我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再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也对举报人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但总体来看,我国法律对举报人保护的规定相对简单和粗疏,原则性远远大于可操作性,缺乏明确的预防机制、惩处机制和程序规范,导致举报人遭受打击迫害的事例屡见不鲜,如安徽阜阳“白宫”事件的举报人之死,再如王文志在举报后接到的两个匿名恐吓电话等,都属此列。而举报信息的保密情况更是令人堪忧,甚至出现举报材料转到被举报人手中的现象。因此,一定要尽快制定《举报法》,通过设置合理保护机制、明确有效救济程序,形成一套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举报人保护法律制度,切实做到事前可以预防,事中及时干预,事后能够追责,从而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同时,让出于公民良心实名举报官员的记者能够后顾无忧。

    本文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2013BAK03B07)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